律政司拒就UGL起訴梁振英 巿民申覆核法庭拒受理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9/06 13:58

最後更新: 2019/09/06 18: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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長洲居民郭卓堅(圖)。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長洲居民郭卓堅及「阿牛」曾健成就律政司司長未有就UGL案起訴前特首梁振英及立法會議員周浩鼎,及未有就此諮詢獨立法律意見申請司法覆核許可,法官今(6日)頒下判詞,拒絕受理有關申請,原因是申請人提出的理據,未能證明律政司拒絕起訴兩人的決定屬違憲,因此法庭不應介入。

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指出,根據《基本法》63條,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,不受任何干涉,因此除非律政司司長在作出是否檢控的決定時,超出了憲法所賦予她的的權力範圍,否則法庭不應作出干預,但法官指出在本司法覆核案件中,申請人並無提出憲法相關的理據,因此駁回有關申請。

法官於判詞中解釋,本案的首要爭議是,律政司司長在刑事檢控中作出的決定,是否可由法庭透過司法覆核而干預,根據案例,《基本法》賦予律政司司長管理刑事檢控的權力,是受到司法覆核的涵蓋,而運用這種憲法權力時絕對不能超越憲法範圍,因此法庭可以審視司長作出決定時,是否在憲法範圍之內。案例中亦列明有3種特定情況,司長作出檢控決定時可以被視為超出憲法所賦予的權力,包括作決定時根據政治命令、不懷好意及嚴厲約束起訴酌情權,而案例中亦表明,律政司司長的獨立檢控決定,是一般司法覆核理據所不能挑戰的。

法官引述申請人一方提出的覆核理據,包括律政司司長誤解相關政策、刻意拒絕運用酌情權以徵詢獨立法律意見、犯下法律錯誤及涉程序不公,法官指上述理據均為一般司法覆核的理據,即使成立,亦未足以證明司長決定不起訴梁振英及周浩鼎的做法,是超出《基本法》63條所賦予她的權力範圍。

法官就上述原因而拒絕受理本案,並指不便處理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據,因為若然處理,則無可避免需觸及是否有足夠證據起訴梁振英及周浩鼎兩人,但在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統中,一個人是否犯下刑事罪行,應該由法官或陪審團經過審訊而作出判斷,因此本庭法官不應對此表達意見,以免對兩人造成不公。

撰文 : 楊詠渝 記者